2018-10-30 17:32

〔記者陳冠備/彰化報導〕彰化陳姓女子到和美鎮某肉包店買肉包,購買後轉頭走下店家前階梯,不慎踩空店門前施工中、鋪設不平的水溝蓋,造成右腳脫臼骨折,因此無法工作,要求國賠68萬,但和美鎮公所叫屈,是店家私博客來網路書店自動工根本沒施工。彰化法院認為,和美鎮公所未做好公共設施監督管理責任,難辭其咎,判賠醫藥費與工作損失等共33萬,全案可上訴。博客來網路書局

判決指出,2015年8月間,和美鎮彰和路三段某鮮肉包店附近人行道施工,施工期間肉包店前一處水溝蓋遭撬起,僅以一塊無法完全覆蓋水溝窟窿的鐵片舖設,陳女購買肉包離去時不慎踩入窟窿跌倒,導致右腳踝脫臼併遠端脛腓骨骨折,需進行開放性鋼釘鋼板手術治療,手術後仍有長時間無法自由行走,陳女復健不順,隔年3月被診斷需進行多次重建手術,因而失業,頓失經濟基礎,她身心俱疲向和美鎮公所請求賠償。

陳女主張,人行道施工時未善加修補或放置警示標誌明顯有管理過失,她請人到場拍照蒐證,但事發不到10天就有人前來緊急施工,將原窟窿填平,顯見公所自知理虧,要求國賠68萬4565元。

和美鎮公所主張,事發當時當月並未在肉包店附近人行道施工,是肉包店地勢高,業者自行在路面舖設2層階梯,未設緩降坡,若消費者不注意,或是女性穿高跟鞋舊容易踩空受傷,認為陳女是自行跌倒才受傷。

法院調查,該路面已有破損,水溝蓋與周圍水泥有鬆動情形,不排除產生孔隙或破洞可能,因此在所方發包動工前,由人民(肉包店業者)自力救濟鋪設暫時性鐵板,才能方便臨時通行,但該鐵板易滑動,公所卻沒即時修補,還未設警告標誌,難辭其咎,判賠40多萬,扣除肉包業者已付7萬多元,公所須賠33萬多元,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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